楊推包養心得源哲:西漢淳于意案重述:基于刑事法的規范剖析

內在的事務撮要:緹縈救父與文帝廢止肉刑是西漢淳于意案所激發的兩年夜主要法令史事務。已有解讀均疏忽了淳于意案及其背后的法政關系,需回回刑事法的規范剖析,從頭理清案發時光、案發佈景、當事人及其背后的好處團體、審訊主官、審訊法式和訴訟戰略,以此窺伺案發緣由以及審訊淳于意的真正的情況。淳于意案的案發時光為文帝十三年,那時身居齊國太倉公一職的淳于意并非因貪瀆之罪而深陷監獄,乃因謝絕處所藩王的召見而被誣陷,故其案作為詔獄處置。因權利式微,作為主審官員的廷尉在淳于意案中被決心疏忽,淳于意及其靠山劉將閭選擇認罪伏誅,且以小女緹縈上書的方法懇求寬宥。文帝和元勳團體及劉將閭事前曾經告竣借機廢止肉刑、改造刑制的共鳴,經由過程法令改造化解了處所藩王借機舉事中心的困局。淳于意案乃那時諸藩王為了各自王國成長強大睜開的(醫療)人才爭取戰之產品。文帝經由過程親審淳于意案來和諧家族膠葛事務,借機將家事膠葛上升到國是的層面,由司法轉向立法,穩固了在朝中期的傑出統治基本,并進一個步驟博得了強盛的政治本錢。

關 鍵 詞:緹縈救父  詔獄  淳于意  華文帝  廢止肉刑

 

引論:西漢緹縈救父研討之缺口與衝破口

西漢的法制進獻莫過于文帝因激動緹縈救父之孝行而停止廢止肉刑的科罰改造,這一嚴重的法制事務至今仍有非常含混甚至可疑之處,尤其是對緹縈之父淳于意自己所涉刑案的剖析最為缺乏,亟待重述。①最早對文帝因緹縈救父而廢止肉刑一事發生包養網猜忌的是清末法學大師沈家本(1840-1913年),他曾指出:“舉千數百年沿襲之成法,一旦欲變而易之……文帝因一男子之書發哀矜之念,出一令而即實施,其定識、定力為若何?”②不外,沈氏之言并未惹起后世學者的器重,法令史學界早就對文帝廢止肉刑事務有了定論,即文帝因激動于緹縈的孝行而廢止肉刑,雖改造計劃出缺陷而招致后世多有恢復肉刑之偏向,但對于中國刑法史的文明成長具有里程碑意義。已有研討重要觸及文帝廢止肉刑的啟事、內在的事務、弊病及后世影響等方面,以開釋平易近力(社會經濟原因)和恤刑關心(軌制文明原因)來說明文帝勇敢廢止行之千年的肉刑之因,反倒疏忽了淳于意案及其激發廢止肉刑的經過歷程和細節,讓古人無法確信這一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上嚴重事務的標志性。鑒于法學界對淳于意案所涉的司法題目及該案與立法的關系題目的研討有所完善,本研討將以刑事法為中間從頭探討淳于意案的概況、內情,重要從案發佈景、所涉罪名和審訊經過歷程集中睜開闡述,旨在使眾人對緹縈救父的追蹤關心核心從刑事立法回回到刑事司法,為周全而深刻解析集醫者成分和官員成分于一身的淳于意受人控訴而被處以肉刑,激發的緹縈上書救父和文帝改造刑制包含廢止肉刑的系列題目供給標的目的。

從刑事法角度從頭檢視淳于意案,重要的題目和衝破口即是該案的性質。據《漢書》載,“齊太倉令淳于私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③據《史記》載,“人上書言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④據《史記》載,“齊太倉令淳于私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系長安”;⑤據《資治通鑒》載,“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⑥足見,已有記錄較為同一地認定了淳于意案的詔獄性質。

“詔獄”在現代中國當有兩重寄義:一是指天子下詔專命審理的獄訟,⑦涉案對象多為顯貴顯宦,涉案性質分歧于普通案訟;二是指詳細的監獄,各朝“詔獄”之名有所分歧。⑧“詔獄,本以糾巨猾匿,故其事不罕見。”⑨詔獄觸及的罪名往往有關皇權安危,涉案職員多為將相年夜臣、諸侯王及近臣。詔獄作為漢代保護君權的手腕曾屢加應用,衡山王感嘆道:“我為王,詔獄歲至。”⑩宋人張方平曾將詔獄之弊視為漢唐亂政之首。(11)

已有學者將淳于意案的詔獄性質解讀為特殊審訊機構,而非特定牢獄或許案件。來由是,淳于意當受肉刑,且其案非特殊嚴重案件。(12)該研討者還舉例為證:漢哀帝時高安侯董賢為了搜集傅皇后的罪證,以詔獄拘捕了皇后的弟弟傅喜,“后賢果風太醫令真欽,使求傅氏罪惡,遂逮后弟侍中喜,詔獄無所得,乃解,故傅氏終全于哀帝之時”。(13)該案由侯爵挑起并觸及皇后,天然以詔獄情勢處置,并無不當,故此論證并無壓服力。可以斷定的是,詔獄是由帝王直接下詔審理或以帝王名義審理的特殊案件,啟動道路包含兩種。其一,自下而上的告劾。經人控舉或廷尉上奏天子,天子下詔將案件作為詔獄處理;其二,自上而下由天子直接下詔審訊。非論采取何種啟動情勢,普通須有天子允許,以其聖旨為立案根據。

一、淳于意案的詳細時光與刑案控訴人之辨析

包養網(一)案發時光之辨

據《史記》,淳于意案產生在“文帝十三年(前167)蒲月”,還有記錄為“文帝四年中(14)”,有研討者為清楚釋司馬遷之記錄的公道性,竟誤以為淳于意于文帝四年獲罪坐牢,直到文帝十三年才獲開釋,受冤長達十年。(15)淳于意案的時光并駁詰以斷定,一是可以從緹縈救父時的年紀來斷定淳于意案的時光。據《史記》所載,“高后八年,更受師同郡元里公乘陽慶”。淳于意在公乘陽慶門下進修了3年至文帝三年。若淳于意案案發于文帝四年,那么他擺佈行游諸侯的時光才1年,很難積聚到高超的醫術和普遍的影響力。(16)又,裴駟《解集》引徐廣曰:“高后八年意年三十六。”(17)聯合《史記》所載“今慶已逝世十年所,臣意年盡三年,年三十九歲也”,(18)即與淳于意在36歲時追隨公乘陽慶學醫,3年后即39歲吻合。文帝十三年,淳于意49歲。漢代男人的初婚年紀廣泛在14—18周歲,男子為13—17周歲,朝廷仕宦以及貴族年夜姓家庭普通每戶有後代5人,(19)身為官員的淳于意也有5個女兒。照此猜測,只要案發在文帝十三年,緹縈才幹有1包養4周歲擺佈,(20)這般她才幹救父。再,《漢書》載:“令平易近得賣爵。男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緹縈剛到初婚年紀,智力和心思皆已發育成熟,極有能夠尚未婚配,不然其良人為何紛歧同出頭具名救父。她既不像能夠已出嫁的4個姐姐一樣附屬于夫家而包養未便出面,又能應用本身初生牛犢不怕虎的韌勁上書救父。加上緹縈從誕生到成熟經過的事況了父婚事業從起步到旺盛的階段,她對父親行將遭遇肉刑并隨之掉往工作之苦楚感同身受,從而義無反顧欲代父受刑。

二是若那時文帝廢止肉刑的詳細計劃是由丞相張蒼和御史年夜夫馮敬二人起草的話,那么,從馮敬任職御史年夜夫的時光可以直接判定淳于意案的案發時光。據《漢書》載,文帝四年(前176)正月甲午,御史年夜夫張蒼升任丞相,至文帝十八年八月戊戌免。文帝七年,典客馮敬才升任御史年夜夫,直到文帝十六年淮陽守申屠嘉獲任御史年夜夫。(21)文帝四年,馮敬并未獲任御史年夜夫,該年不該為淳于意案的案發時光。

此外,“文帝十三年”記錄于帝王本紀,本紀為紀年體情勢,普通不會犯錯。何況,對于廢止肉刑聖旨公佈的時光,可經由過程查閱舊檔來核實,史家易訂正。班固應當恰是據帝王本紀而在《漢書》中將淳于意案的案發時光斷定為“(文帝)即位十三年”。時隔千年的司馬光亦采納了班固的記錄,《資治通鑒》記為“十三年(甲戌,前167)”。

(二)控訴人之斷定

緹縈救父的條件是可以或許將代父受刑的懇求上書文帝,須以文帝之際的政務信息傳遞渠道為依托。據載,文帝于二年十仲春因日食之變而求“能婉言極諫者”(22),但鑒于秦臣“忠諫者謂之譭謗,深計者謂之妖言”之前車,年夜臣們“不敢縱情”,故五個月后文帝下詔除“譭謗妖言之罪”,(23)閉目塞聽。諫言(包含緹縈的上書)可否上達天聽,與上書軌制相干。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云:“諸上書及有言也而謾,完為城旦舂。其誤不審,罰金四兩。”(24)《漢書》載:“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吏平易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25)聯合這兩則資料可知,“其誤不審”當包含“字或不正”的情況,“罰金四兩”則經由過程仕宦“舉劾”來完成。又,據《漢書》載,“諸上書者皆為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往不奏”,(26)“舉劾”當為“領尚書包養者”之職責,由於書奏在上呈天子之前只要“領尚書者”得見正本內在的事務。“所言不善”的書奏被“領尚書者”除往,天子無緣得見“字或不正”“其誤不審”等細末之事。又,衛宏《漢舊儀》記錄:“中壘校尉主北軍壘門內,尉一人主上書者獄。上章于公車,有不如法者,以付北軍尉,北軍尉以法治之。”(27)北軍尉具有審訊權,“不如法者”被“領尚書者”舉劾后,將交付北軍尉法辦,故有“章交公車,人滿北軍”(28)的情況。“人滿北軍”之中必有很多吏平易近因書奏內在的事務違禁(譭謗、妖言、欺謾等)而被舉劾,交由北軍尉定罪。(29)除吏平易近上書外,西漢還有“遮行上書”“因嬖人奏之”“因郵”“因縣道”等轉奏方法。自高祖至武帝時代,非論是密告謀逆仍是平冤上訴,普通都可以或許敏捷上達天子。

史載的上書有建言、申冤、密告等情形,“密告”重要針對諸侯國的兵變和諸侯王的惡事。從高祖至文帝時代“上書”密告的普通紀律來看,案件只要牽涉主要的政治事務,才會被定為詔獄。在淳于意案中,“人上書言意”(30)之人可為通俗蒼生,亦可為貴爵官貴。身為通俗蒼生,上告者能夠是某種罪惡的受益人或其支屬。如漢武帝時邯鄲人江充因趙太子丹“收系其父兄,按驗,皆棄市”而“詣闕告太子丹與同產姊及王后宮奸亂”。(31)上告者可包養以不是犯法行動的直接收害人或其支屬,如漢高祖十二年(前195)“平易近道遮行上書,言相國賤強買平易近田宅數萬萬”。(32)王侯將相上書密告是倡議詔獄的主要前提,如宣帝京兆尹趙廣漢因猜忌丞相夫人殺婢而“上書告丞相罪”。(33)在以天子名義下詔請求廷尉審理的獄案中,犯法主體都與“帝室”有聯繫關係,如皇親國戚、宮廷太監。(34)就此而言,淳于意案當與“帝室”有關,最有能夠的情形就是“帝室”顯貴密告,處所貴爵趙王和吳王等的能夠性最年夜。晚期學者以為淳于意案是其謝絕應召而被處所藩王仗勢上書控訴所致,似有事理。(35)

二、淳于意案的國策佈景與成分犯法之辨析

在斷定了控訴者之后,我們需求弄明白藩王為何控訴淳于意,綜合而言,年夜致有以下能夠,詳見表1。

學界針對淳于意獲刑的詳細緣由構成了以下幾種不雅點。(1)誤診致患者逝世亡而被患者控訴。來由是“自意少時,喜醫藥,醫藥方試之多不驗者”。(36)(2)自匿蹤跡不為患者治病而被控訴。來由是淳于意“或不為人治病,病家多怨之者”。且太史公曾評價“倉公乃匿跡自隱而當刑”,或許以為淳于意“匿跡自隱”違背了那時管控戶籍的法令。(3)因與濟北王劉興居謀反而原告發。(37)(4)齊文王家族誣陷讒諂淳于意。(38)(5)不該諸侯王的召見而被控訴。“趙王、膠西王、濟南王、吳王皆使人來召臣意,臣意不敢往。”(39)前兩種情形下,顯然不值得用詔獄審訊淳于意,諸侯國就有權審判斷罪。假如是處所審理,淳于意可以應用關系脫罪,無須煩惱受肉刑。至于第三種不雅點亦不當當,文帝為拉攏人心,在文帝三年秋七月就下詔赦宥了一切受連累之人,“與王興居往來,亦赦之”。(40)淳于意即屬此類。最后兩個不雅點現實雷同,即淳于意因不敢前去診治而“匿跡自隱”,獲咎藩王而受告。太史公所言淳于意“匿跡自隱”有多重能夠,普通可懂得為淳于意因“匿跡”而“當刑”,或將“匿跡”懂得為“當刑”的成果,即懼罪叛逃。聯合淳于意案的詔獄性質,后一種懂得更為公道,即淳于意“匿跡”終被發明,被人上書控訴。詔獄意味著淳于意案事關嚴重,須“逮系(拘捕拘包養囚)長安”。依照秦漢訴訟法式,審訊機構在立案后,有權頒布公函給罪犯地點地,請求處所緝捕案犯和傳訊證人,并將罪犯押送到指定牢獄候審,稱為“逮”,相干文書稱為“逮書”。(41)“系”表白淳于意當戴刑拘,并未因其為倉公而享有特權。(42)在“逮系長安”之前,淳于意曾經被認定為“有罪當刑”。依據緹縈所言,“逝世者不成回生,刑者不成復屬”,“逝世”與“刑”絕對,“刑”所指為肉刑,不外在定讞之前,淳于意應受的肉刑尚未斷定。聯合前述對控訴者成分的剖析,最能夠的是趙王和吳王等處所藩王因召見不得被激憤,上告文帝并倚仗勢力,宣稱定會治淳于意以肉刑。至于淳于意能否被誣告為職務犯法而讓文帝啟動詔獄法式處置,則需聯合淳于意案的國策佈景和太倉令一職在漢代權要系統中的位置來說明。

(一)案發前后國策佈景之偶合

淳于意的太倉令一職在案結后被朝廷免職,這闡明朝廷有權任免王國的太倉主官。假如淳于意案案發是基于淳于意的職務——太倉令的話,淳于意最有能夠觸及的即是貪污失職類犯法。以下聯合文帝當政之際太倉令這類官員所處的宦海周遭的狀況以及太倉令所屬權要體系來剖析淳于意實行貪污失職類犯法之能夠。

華文帝即位之初,蒼生生涯困苦。據《漢書·食貨志》載,晁錯奏言:“今農民五口之家,其退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外百畝,百畝之收,不外百石。”那時農田每畝產量最多一石,照此盤算,全國每人均勻占有食糧1600(漢)斤,即現今市制800斤,只能知足溫飽,(43)可見漢初食糧缺乏嚴重,欲贍養西漢初期1200萬至1800萬的生齒,(44)天子壓力極年夜。賈誼在華文帝二年(前178)上《論積貶疏》直陳國本之主要,農本之固火燒眉毛,同年,文帝于正月和玄月分辨下詔,命“平易近謫作縣官及貸種食未進、進未備者,皆赦之”,“賜全國平易近本年田租之半”,(45)兩次奉行力度極年夜且惠及極廣的勸農之策。

在淳于意案案發前,晁錯就農本之國策曾上《守邊勸農疏》(46)和《論貴粟疏》,提收支粟于官、拜爵除罪等一系列主意。(47)文帝于十二年(前168)三月再次下詔,批駁官員貫徹圣旨不力,二年下勸農詔以后仍“野不加辟,歲一不登”。直到淳于意案案發的前夜(文帝十三年三月),文帝還鄙人詔誇大以身作則,催促農業食糧生孩子,“朕親率全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奉祭服,其具禮節”。(48)在十三年蒲月廢止肉刑后,文帝仍然把留意力放在履行農本之策上,六月,持續下詔催促勸農政策的落實。在包養網詔問淳于意的同年,即十六年春三月,文帝開端征求高等官員及飽學之士的看法,寄盼望于取得自下而上的智力支撐。文帝反復下詔表白其無法處理重農抑商的疴疾。農業不興只能回咎于仕宦玩忽職守,農業官員成為追責的首選對象。現代職掌包養勸農、屯田、營田、倉儲等事務的官員在某種意義上都可以稱為“農官”或“農政官”。(49)淳于意案案發時,文帝正深入反思蒞祚十余年仍無法徹底奉行農本國策,而在淳于意案案結后,文帝詔問的時光,處于他再次反思并檢查重農之國本落實不力的節點上,這一偶合令人很難不把淳于意案同包養網文帝欲向奉行重農國策不力的官員追責聯絡接觸起來。但是,已有研討指出,淳于意并非典範意義上的農官,(50)且若淳于意被當成履行農本國策不力的典範以詔獄處置,朝廷自當嚴厲法律而非等閒寬宥。以上再三告誡的聖旨表白,文帝對損壞農本之官員曾經忍辱負重,更不會應用此案廢止肉刑。

(二)職務犯法的能夠與不成能

漢初王國軌制多與漢制雷同,除太傅、丞相、中尉以外,包含廷尉在內的二千石官和千石以下縣令長都由諸侯王自行錄用。淳于意號“倉公”,有“齊太倉印”封泥。(51)西漢郡國諸倉均置長丞,屬年夜司農(初名為“治粟內史”),(52)《漢書》載:“(年夜司農)屬官有太倉。”

據秦簡“倉律”條載,設置在國都內的糧倉稱為“年夜(太)倉”。諸侯王在都城四周亦設有太倉,齊太倉即屬此類。王國都城的太倉令/長一職屬于中心官員仍是王國官員,似未有定論。王國百官建置年夜體與漢相當,初無治粟內史,太倉主官最後應是王國際史的屬官,由貴爵自行任免。跟著國度漸趨穩固,朝廷的治粟內史當在呂后二年(前186)以后從內史平分離出來,開端獨掌國度財務。王國自力的糧倉體系是西漢後期諸侯王抗衡王朝中心集權統治的主要物資基本。中心為強化對諸侯王的把持,將掌管糧倉的主官回為治粟內史的屬吏。從此,王國太倉體系的官員職務由中心統管,官員日常履職則服從藩王派遣,重要擔任王國境內的食糧分配,多由當地人擔負。盡管太倉主官附屬于中心,但僅秩六百石的太倉令/長仍由藩王選置,并報朝廷存案。據此,有學者以為,因淳于意乃附屬于朝廷之官員,其“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即是職務犯法,當然屬于中心管轄范圍內的正常案件。(53)但若是職務犯法,對淳于意只需依照普通的審理法包養式審訊,不用上升到詔獄的層面。(54)何況,文帝在朝初期,中心孱羸,處所強盛,一些藩王“收支擬于皇帝”,“不聽皇帝詔”,(55)太倉令/長附屬于中心僅具情勢意義。

食糧發放是倉廩的重要效能,這是徒隸取得食糧的重要起源。各倉雖有較為健全的管帳審核軌制和嚴厲的監視治理機制,但仍會呈現官員竊取食糧或發放不實等情形。里耶秦簡的相干材料進一個步驟闡明,除擔任日常“稟食”事務外,秦代倉廩還擔任借給徒隸“食糧、衣物”等生涯物質,刑徒在食糧不克不及自給的情形下向倉、田官、司空等機構存款。為了了償存款,徒隸只能出賣勞力,于是成為一類專門的“居債(居貸)”(56)者。若從漢承秦制的角度看,漢初對秦代倉制的繼續付與了身為倉公的淳于意上述諸多年夜權,(57)淳于意極有能夠冒犯律令,組成職務犯法。

但是,若淳于意組成職務犯法,那么在張蒼和馮敬為文帝所起草的科罰改造計劃中,就不會有“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復有笞罪皆棄市”(58)之規則。這一規則無疑否認了淳于意能夠犯有賊喊捉賊、詐取、受官屬奉送與受故官送之罪。是以,緹縈稱其父“齊中稱其廉平”,應該可托,不然有欺君之嫌。淳于意不接收藩王的召見,能否犯有年夜不敬或違背詔令罪?這兩項罪名皆以天子而非諸侯為犯法對象。不為人治病而招致病家仇恨或誤診招致病人逝世亡,并不是進罪來由,至多唐代之前,并未有明白的律法對其停止規制懲戒,行醫更重視醫者的自律性。是以,淳于意被藩王誣陷的能夠性最年夜,且并未誣陷為職務犯法。

三、作為詔獄案審理的淳于意案審訊經過歷程之辨析

(一)主審官廷尉的決心掉聲

廷尉在詔獄審訊中起著無足輕重的感化,史乘屢有“下廷尉”“詣廷尉”等記錄,這表白廷尉審理“詔獄”的常態化。(59)詳細采“雜治”的審訊情勢,普通是由天子調派的某些中心和處所高等官員配合審訊,觸及罪名多為反逆重罪,罪犯多為貴爵,(60)羈押地址為廷尉府下牢獄——廷尉詔獄。廷尉的審理不會一概服從天子旨意,文帝三年(前177),廷尉張釋之為貫徹法令同等實用之信心即謝絕秉承圣意而依法輕判。(61)不外,史上第一個詔獄“周勃謀反案”中,廷尉張釋之所起感化甚微。周勃案恰產生于《史記·扁鵲倉公傳記》誤以為淳于意案案發的文帝四年秋,周勃應用兒媳(女兒)公主之證向太后求情以脫罪,相似于淳于意的“女兒道路”。分歧在于:前者喊冤,力證潔白;后者認罪,追求代刑。周勃脫罪之要害不在于薄太后對周勃無謀反之心的證實,而是文帝意在敲打元勳團體以牢固皇權,非真正欲治周包養網勃之罪。丞相、御史年夜夫和廷尉等人對此了然于心,張蒼等人乃元勳團體既得好處者,更況且此案觸及外戚好處,他們自不會干涉。

文帝六年(前174包養),文帝向群臣征求淮南王劉長謀反案的處理看法。即便丞相張蒼、典客兼御史年夜夫馮敬,與宗正、廷尉,甚至列侯、吏二千石等四十三人共議后,皆以為“宜論如法”而判處棄市,最后文帝仍是決議“赦長逝世罪,廢勿王”。(62)由此可見,天子對詔獄具有盡對的主導權。更況且到了淳于意案案發的文帝十三年,華文帝的在朝期曾經過半,皇權足夠強盛,廷尉等人雖依法介入詔獄審訊,但影響力無限。是以,淳于意案中,張蒼和馮敬直接秉承帝意起草科罰改造計劃而未會商案件。正因天子對詔獄的盡對把控,淳于意沒有任何掌握能影響審訊并免去肉刑,于是在赴審途中他才會埋怨生女無用,料定難以逃過此劫。

緹縈上書已提到淳于意將受肉刑,這表白她在上書之前就曾經得悉此事。廷尉掌詔獄,并主郡國上報的疑案(奏讞),肉刑應該是廷尉之初審成果。此后案件處置并未斟酌廷尉之看法,可見廷尉權利式微。自秦昭王時代到西漢後期,丞相、御史年夜夫之下,最主要的職官即是廷尉與內史。(63)文帝時代最知名的廷尉莫過于張釋之,張釋之在文帝三年到文帝九年(前177-前171)任職,那時文帝皇位尚未牢固,自當對張釋之有所依靠,(64)但此后的廷尉則不再強硬。有文獻記錄的文帝統治時代的廷議記載約有十次,觸及了皇位繼續、對外和戰、科罰和禮法改造等各方面朝政年夜事,可見文帝時代年夜臣對天子政治決議計劃的介入度和影響力。(65)文帝時代的重要政治權勢有“戰功年夜臣”和“山東諸侯”兩鼎力量,文帝既要與元勳結合以把持諸侯,又要依恃山東同姓王國的氣力對於元勳以蔓延皇權。中心權利把握在元勳團體手中,文帝必需尊敬他們的既得好處和政治取向。(66)廷尉的聲響在廢止肉刑時被決心疏忽,這表白廷尉之權在文帝十三年曾經變得眇乎小哉,不附屬于以上兩年夜政治權勢,只是天子的東西。文帝當政時代廷尉任職情形,詳見表2。

在文帝決議廢止肉刑之后,從張蒼和馮敬的回奏可知,此二人并未提早發覺文帝決議以此案廢止肉刑。二人皆為元勳團體的代表,又屬于最高決議計劃層,隨后提出的改造計劃竟被文帝一字不改地接收。這一偶合闡明兩點:其一,二人早就了解文帝定會廢止肉刑,曾經預備了計劃以應不時之需;其二,文帝早已交接二人向外界表白,中心高層尤其是元勳團體外部就此已告竣共鳴,為改造掃清妨礙。文帝上臺后,采取了尊寵優待老臣的辦法,包含益封邑、復徭役等,尤其保持丞相皆用建國老臣的準繩,歷任丞相周勃、陳平、灌嬰、張蒼、馮敬、申屠嘉皆是高帝舊臣,以此保包養網持皇權與元勳團體的權利均衡。御史年夜夫寺在未央宮內,御史年夜夫與天子親近,擔任制訂律令、保管律令文本和監視律令的今天回到家,她想帶聰明伶俐的彩修陪她回娘家,但彩修建議她把彩衣帶回去,理由是彩衣的性子天真,不會撒謊。知包養道什麼履行。(67)聖旨先下御史年夜夫,再達丞相、諸侯王或守相。文帝委派張蒼和馮敬擬定廢止肉刑的科罰計劃,亦是追求老臣認同,減小改造阻力。張、馮二人的計劃被班固及后世史家批駁為慮事不周,其計劃經兩次完美,還是“逝世刑既重,而生刑又輕,平易近易犯之”。直到漢亡不曾有所改良,這進一個步驟闡明丞相和御史年夜夫很能夠明知計劃出缺陷,但仍按照圣意,欲把一切義務推給文帝。究竟那時二人難以預感廢止肉刑能夠發生政治和社會動蕩,以老臣為首的元勳團體偏向于守舊態度,但包含廢止肉刑在內的法令改造卻過于保守。

(二)淳于意父女的訴訟戰略

據《二年律令》所載,西漢實用肉刑多為黥刑,以“黥為城旦舂”最多。(68)據緹縈所言“刑者不成復續”猜測,淳于意案既為詔獄審理,所受肉刑當重。緹縈以為其父“雖欲悔改改過,其道莫由,終不成得”,是以淳于意所受肉刑為斬趾刑的能夠性較年夜。如文帝包養網所言,肉刑的損害“畢生不息”,受刑者只能操賤役并被視為不潔不祥之人,上有辱祖先,下貽害子孫,損失部門小我不受拘束,甚至家庭決裂。(69)淳于意極有理想,必竭盡所能打算計謀,且定會追求劉將閭的輔助。達到長安前,父女二人的應對戰略應已同各方友朋磋商斷定。

普通的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或其支屬不服可向地點地的縣道官申述,稱為“乞鞫”。淳于意案為詔獄,終極由天子決議,“自以罪不妥欲氣(乞)鞫”(70)的來由因此不存在,當事人或其支屬只能在天子作出決議之前上書,即“上書訟罪”或“上書自訟”。“上書訟罪”常由詔獄原告的支屬為之,如漢宣帝時,“賢父上書訟罪,告(京兆尹)廣漢,事下有司覆治”。(71)這是緹縈上書救父的法式保證。“上書自訟”異樣有例,漢元帝時御史中丞陳咸曾提出友朋朱云“上書自訟”。(72)而子勸親“上書自訟”的例子在西漢并未發明,然東漢有兩例值得留意。東漢和帝永元四年(92),外戚梁夫人嫕因受竇皇后危害而家破人亡,在竇氏掉勢后“上書自訟”,陳說冤情,挽救尚在人世的母親與弟弟,可謂“緹縈救父”故事的東漢版本。(73)建光元年(121),幽州刺史馮煥因別人讒諂被“賜以歐刀”,受馮緄奉勸“上書自訟”而逃過一劫,(74)這是子勸父“上書自訟”而自證潔白的典範。

在漢代,非論是遭到舉劾的官員,仍是被拘捕進獄的階下囚,都可以上書自訟。但淳于意斷定此案牽涉強盛的處所藩王,當采取切近文帝在朝現實的戰略而不克不及一味喊冤,應用小女上書,勝算最年夜。在上書計劃斷定后,陳說內在的事務和方法的選擇成為最考驗法政聰明的困難。緹縈上書起筆便稱“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冗長直接地認罪服判。此案為詔獄,文帝經屢次處所兵變,必定對觸及處所諸侯之案慎之又慎,必定追蹤關心淳于意案的經過歷程及能夠激發的政治后果。不涉案情和罪刑的“欲悔改改過者,其路莫由”(75)之言即讓文帝廢止肉刑,其實是令人隱晦。司馬遷的文學化處置無法說明對要害來由的疏忽,這一論述應是遭到了劉將閭等人的特別指導,甚至劉將閭就此同文帝有過審前溝通。

聯合文帝廢止肉刑聖旨的內在的事務來看,前一部門文帝反思,肉刑缺乏以止奸,本源在本身德薄,后一部門論述若何經由過程廢止肉刑來矯正本身的過掉。相干表述沒有提到緹縈救父之孝行,緹縈上書的感化想必是激起了文帝“罪己”之思慮。有學者研討指出,華文帝下詔,命“除收孥”“犒賞長老”“除譭謗”“通關梁”和“不受獻”以及開釋奴僕等與廢止肉刑是一體的,緹縈上書只是文帝易刑的“燃點”,(76)而非純屬偶爾。文帝二年(前178),“盡除收孥相坐律令”,科罰改造仍有待推動。為了營救淳于意,劉將閭必定會就淳于意案提早跟文帝溝通。于是,借上書的內在的事務“花兒,你是不是忘了包養一件事?”藍媽媽沒有回答,問道。來共同文帝已有的改造假想,是劉將閭等想到的最適當的營救計劃。最后文帝廢止肉刑的來由與緹縈上書的內在的事務基礎分歧,也即文帝完整采納了緹縈的看法。據此,雖不明白緹縈上書能否有人代筆,但上書內在的事務很能夠是劉將閭和文帝配合確認的敘事形式。文帝廢止肉刑敏捷且迫切,連丞相和御史年夜夫都難以預感;但廢止肉刑不及宮刑,具有不徹底性。(77)這反應了君權超出于法令之上的“蠻橫”,君意即法令的不雅念成為此后西漢政治的常態,以國君小我意志為轉移的集權政治損壞了此前為張釋之死力保護的法令同等。(78)“緹縈救父”成為文帝廢止肉刑的最好的宣揚案牘,而文帝傑出的口碑及其子孫的宣傳則讓緹縈成了逆子的典範,可謂相互玉成。

受儒家思惟影響,文帝保持以仁愛為本,經過的事況了張釋之為廷尉的嚴厲公平法律階段,至多概況上會保持“依法處事”。是以,文帝借此案改造刑制,并未直接採納廷尉初判肉刑的結論。同時,緹縈上書也并沒有否認廷尉的判決,而是采取了直接認罪的戰略,只盼望以孝行激動文帝讓其批准本身代父受刑。當然,廢止肉刑現實上延續了文帝時代側重從法律(司法)上緊張“漢承秦制”之弊的一向做法。劉將閭天然可以或許領會文帝的這一習氣性思想,他所需求做的是給文帝尋覓一個來由,既要合適文帝一向塑造的仁君(孝)抽像,又要知足文帝一向以來欲廢止肉刑的目標,同時還要讓一切人都能心甘情愿地接收。而對于曾經實行“易侯邑”的齊國,文帝要倚重后來繼續齊國王位的劉將閭,當然會征求劉將閭的看法,力保淳于意;對于那時足夠強盛的趙吳兩王,文帝亦要賜與尊敬和安撫。只要轉移留意力,將詔獄審訊釀成廢止肉刑的契機,文帝才幹做到統籌各方。借使倘使緹縈采用申冤形式,處所主義自會讓申冤難上加難,文帝還會墮入兩難地步。若查清冤案并以“誣陷反坐”來懲辦處所藩王,無疑是強迫處所藩王以“清君側”的名義延遲動員政變,包養網他們會有歷來以孝治全國的文帝卻因外人的勾引而作出“骨血相殘”之事的捏詞。文帝欲借淳于意案停止司法回擊定然處于上風,極易釀成“欲加之罪”,給處所對抗中心以話柄,還不如化主動為自動,這般一來,不只挽救了以倉公為代表的百姓之需,推進了原來就難以改造的肉刑之制,並且還勝利地停止了皇權的政治營銷,為最優選擇。總之,緹縈父女的訴訟戰略是以劉將閭為代表的齊地諸侯及其依靠者淳于意、以膠西王為代表的與劉將閭關系和睦的處所藩王及以趙王和吳王為首的處所強盛諸侯權勢,加上文帝三方配合承認的敘事方法。

結論:家國一體視野下的淳于意案之本質

(一)藩王召見淳于意的真正的意圖

司馬遷并沒無為趙王零丁作傳,而是將之附在《楚元王世家》篇中,且著墨未幾。(79)從零碎的記錄中可知,那時趙國的權勢僅次于吳楚,趙王劉遂維系了26年的統治,起兵造反是由於景帝侵奪了其封地常山郡,相當于強行劃走了趙國的“殘山剩水”。再加上此前文帝侵奪其河間郡一事,(80)趙王便結合吳楚和匈奴起義。(81)

吳國把持著長江以東地域的丹陽郡、會稽郡、豫章郡,(82)相當于三個省的面積。由于開闢較晚,吳國三郡的生齒不如南方諸侯國多,但資本很是豐盛,魚米、叢林、礦產全國著名。其盛產部隊所需的牛皮、樹木、竹子、鹽、銅,尤其是可以煮海水為鹽,還可以在寶穴采銅造錢,華文帝時代暢通最廣的私鑄錢即是吳國錢和鄧通錢。(83)有學者指出,華文帝對鑄幣放權于平易近間,而后賜其寵臣鄧通鑄錢,真正的目標是制衡吳王劉濞,獲得政治和經濟的雙重後果:政治上,減少吳漢牴觸被挑唆的空間,削弱吳王反水權勢的湊集力度;經濟上,為漢廷博得至多與劉濞劃一範圍的戰鬥物質吸取力,為武力削藩積聚財富。其伎倆奇妙蘊藉,合適文帝一向的削藩作風。文帝以代王之位繼續年夜統,外有匈奴環顧、內有藩王搾取,需韜晦波折才幹轉變“臣主掉禮”的君臣關系,成為“力制全國,頤指如意”的一代英主。(84)文帝的為政作風堅毅沉著甚至有些陰險,尤其是對挑釁其統治位置的親貴,但在概況上卻仁孝寬厚。(85)

《史記·吳王濞傳記》所載最為蹊蹺的一事即是吳國太子劉賢在長安與皇太子劉啟博戲時產生爭論包養,劉啟怒以棋盤擊打劉賢頭部,招致其腦漿迸裂而逝世。據考據,此事產生在文帝四年(前176)或五年前后,(86)皇太子的這一行動組成“戲殺”,漢初第一次明白規則“戲殺”這一罪名。“過掉及戲而殺人她起身穿上外套。,贖逝世;傷人,除。”(87)該條規則,過掉殺及戲殺實用替換刑而非實刑,即以贖金替換逝世刑;假如只是使人受傷,則赦罪。同時,漢律亦有戲殺罪的法式規則:“縣道官所治逝世罪及過掉、戲而殺人,獄已具,無須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腹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壓謹椽,當論,乃告縣道官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縣道官員對戲殺案只要偵察、現實審查和履行權,不成審訊,上報的案情還要經都史復查才幹成為定案依據,可見漢初對戲殺案的器重水平堪比逝世罪。(88)文帝不只避開了法令的規則,並且還非常輕率地將吳太子的屍體送回吳國。有學者以為,文帝處理此事看似草率,實則是吳太子不恭于上,自取其禍。對此案,司馬遷、班固和司馬光都沒有作出批駁,這是由於文帝敬佩恭謹年夜臣。(89)飽受喪子之痛的吳王只能忍無可忍,僅用“復遣喪之長埋葬”和“稱病不朝”來直接表達不滿和惱怒。文帝對吳王的不朝先是“諸吳使來,輒系責治之”,這使得“吳王恐,為謀滋甚”,安慰了吳王的造反之心;后來文帝聽了吳使者的進諫,“赦吳使者回之,而賜吳王幾杖,老,不朝”;于是,“吳得釋其罪,謀亦益解”(《史記·吳王濞傳記》)。文帝之所以賜吳王幾杖,乃是基于時局的斟酌,(90)防止武力沖突。文帝對吳太子和吳王的處理之法合適其一向風格,南宋張栻對文帝處置央地政治的方略評價道:“文帝初政,良有可不雅。蓋制事周到,為慮深遠,懇惻之意有以得人之心,三代而下亦未易多見也。……以文帝天資之美,初政警惕畏忌之時,得道學之臣佐之,治功之起豈不成追三代之余風。”(91)

漢廷若何處置其同王國的關系,若何處理央地存在的牴觸,對于諸侯王能否反水有很年夜關系。此時,固然吳王暫未反水,但同漢廷的牴觸更深了,司馬遷稱劉濞“逆亂之萌,自其子興”,恰是此意。(92)假如吳太子之逝世產生在文包養帝四年(前176)前后,淳于意案又果真是吳王等人所促進,那么該案定然不會也產生在文帝四年,不然過分顯明。終極促使劉濞決計反漢的仍是景帝的強行削藩,(93)史稱“吳王濞恐削地無已,因以今天的時間似乎過得很慢。藍玉華覺得自己已經很久沒有回聽芳園吃完早餐了,可當她問採秀現在幾點了,採秀告訴她現在是此發謀,欲發難”。(94)吳王劉濞應用地輿周遭的狀況和資本上風回復吳國,(95)對朝廷組成了要挾。如黃仁宇所言:“吳國處于長江下流,煎礦得銅,煮水為鹽,吳王即應用這貿易財富,加重并替換國民的錢糧,因之得民氣。他又收留人才,採取各地‘豪杰’。依據當日的不雅念,造反紛歧定要有居心反叛的證據,只需有反叛的才能也可以算數。”(98)

《漢書·地輿志》載:“漢興,高祖王兄子濞于吳,招致全國之娛游後輩,枚乘、鄒陽、嚴夫子之徒興于文、景之際。”吳王劉濞召見淳于意應當不單單是為治病,也是想將其歸入門下以備不時之需。欲出仕為官的淳于意想必知曉吳太子之逝世以及吳王稱病不朝之事,故而不敢前去。又據《史記·吳王濞傳記》載,晁錯曾責備劉濞:“即山鑄錢,煮海水為鹽,誘全國亡人,謀作亂。”司馬遷曾指出其“亡人”政策的後果:“其居國以銅鹽故,蒼生無賦。卒踐更,輒與平賈。歲時存問茂材,犒賞閭里。佗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訟共禁弗予。這般者四十余年,以故能使其眾。”(《史記·吳王濞傳記》)“佗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訟共禁弗予”,即對來自其他郡國的“亡人”持維護立場。(97)與其說是維護,倒不如說是拘留收禁,這在淳于意看來是極端晦氣的。並且,吳王用高官厚祿所吸引來的簡直都是勢利君子,正如曾任吳相的袁盎所言:“吳王銅鹽之利則有之,安得豪杰而誘之?吳王若得豪杰,亦將轉而為義,則不反矣。吳之所誘者,惡棍後輩、流亡鑄錢奸人,故相誘以反。”(98)

膠西包養王劉印也曾召見淳于意,他是吳王劉濞起兵造反同盟的最適合人選。吳王那時“念諸侯無足與策略者,聞膠西王勇,好氣,喜兵,諸齊皆憚畏,于是乃使中年夜夫應高誂膠西王。……王曰:‘善。’高回報吳王,吳王猶恐其不與,乃身自為使,使于膠西,面結之”(《史記·吳王濞傳記》)。淳于意身為齊國之人,對膠西王“諸齊皆憚畏”應早有耳聞,故而不敢前去。趙王和濟南王約請淳于意應該也是想將其納為食客,為己所用,這是那時諸侯王爭取人才/生齒資本以強大王國權勢的廣泛做法,尤其是像淳于意如許罕見的高等醫療人才,更是諸侯王籠絡的重點對象。

(二)以詔獄審訊淳于意的真正動因

已有學者將淳于意案置放在那時央地斗爭的周遭的狀況中來剖析,相干結果重要見于白坤(99)和張向陽(100)的系列研討。白坤把淳于意案放到了吳王團體和齊系諸侯兩股政治權勢比武的佈景下,以為文帝赦宥淳于意不只表現了漢初科罰體系體例改造的基礎精力,並且臨時穩固了吳王團體,為中心進一個步驟爭奪齊系諸侯供給了能夠。張向陽則以為,“廢止肉刑”與“齊文王之逝世”之間存在某種聯繫關係,二者配合辦事于文帝減弱諸侯王權的年夜計謀,而促使文帝晉陞淳于意案審訊規格的,重要是淳于意受齊王室和顯貴呵護致使病家的不滿無法在齊國獲得感性處理。二人都有論證疏漏之處,待別的撰文剖析。處所藩王尤其是趙吳兩王還有王國墮入四分五裂狀況的齊國貴爵兵變是遲早的事,鑒于十年前因投奔劉興居而幾乎遭遇連累,淳于意死力拋清同這些有背叛之心的藩王的關系,武斷謝絕了這些藩王的召見。(101)淳于意此舉讓身為劉將閭叔輩的吳王劉濞和平輩的趙王劉遂年夜為光火,二人把對淳于意的厭恨全都發泄到劉將閭身上,遂將此事上報天子,請求天子以家族首長的名義掌管公平。于是,淳于意案不得不升格為詔獄,該案不再是純潔的刑事案件,從國是釀成了家事。文帝衡量再三,因其重視孝道,傳播鼓吹以孝治國,天然不會漠然置之。又因淳于意確切沒有任務回應其他藩王的召見,故而難以將其科罪,這恰是學界對淳于意畢竟所犯何罪爭議不竭的實質緣由,由於最基礎無所謂罪。緹縈在上書中直稱淳于意“今坐法當刑”,而非“坐律當刑”,表白無法在律令軌制上找到定淳于意之罪的根據。劉將閭獨占淳于意這一稀缺的“醫療資本”,令皇室家族的其他貴爵相當不滿,故而他們借機向天子舉事,這是淳于意案成為詔獄的最公道說明。

緹縈上書言其父“今坐法當刑”以及太史公斷論淳于意“匿跡自隱而當刑”都不克不及言明究竟淳于意是犯了哪條律令,其獲罪回根結底是由於淳于意深陷宦海政治,較早地就選擇“站隊”而招惹了其他貴爵顯貴。可以說,淳于意牽動了齊、趙和吳三個最強盛藩國的敏感神經,讓華文帝假想的若無其事按部就班削藩的戰略提早禁受考驗,損壞了帝王之家期盼的一團和睦。這般說來,爭辯淳于意因何罪受刑以及有無任務為其他貴爵看病曾經沒有興趣義。趙王等人必不得已告御狀的緣由非常簡略,只要文帝才幹讓淳于意現身,不克不及讓劉將閭獨享這一“醫療資本”而坐年夜。初審的廷尉天然是清楚這一點,所以才定了淳于意肉刑,并未直接褫奪淳于意的性命,這是文帝沒有否決廷尉看法的啟事。

綜上,淳于意案從一個國度刑事案件改變成了劉氏家族事務,是處所貴爵之間因爭取醫療資本而激發的皇室家族紛爭,這與漢初設置詔獄的目標相符。從文帝后來詔問淳于意中可以看出,文帝并沒有將淳于意的醫術作為公共醫療資本共享給其他諸侯,而是令淳于意依然在劉將閭的齊國臨淄居家行醫,不再行游諸侯,以防止趙、齊、吳借共享醫療資本之名而彼此通同,甚至籠絡扭捏不定的劉將閭配合反水。退一個步驟講,文帝盡不成能逼迫淳于意給其他藩王治病,能治好便罷,借使倘使治欠好或許治逝世,文帝就脫不了鴆殺藩王的干系,倒不如接收廷尉的科罪提出。為了停息藩王的肝火,以淳于意受肉刑來答復藩王是較穩妥之法。由此可見,廷尉在擬定審訊看法時定是斟酌到了判決的社會後果。肉刑具懷孕體刑和羞辱刑的雙重性質,足以讓以行醫為生的淳于意掉往將來。在文帝看來,淳于意拒不前去其他藩王處,最基礎不組成犯法,卻原告發,實有委屈,又不得不科刑以穩固藩王。同時,早已預計廢止肉刑的文帝在處置此案的經過歷程中發明了機遇,具有多重意義的笞刑可以作為替換肉刑的辦法。即笞既可作為家法來懲戒干擾者,尤其是依靠在藩王劉將閭門下的淳于意,又可擴大為法律王法公法來處分犯警者。即使淳于意難以科罪,文帝亦可借用笞刑加以管束懲戒。與此同時,緹縈上書救父實時產生,文帝激動其孝行,這剛好為設置笞刑供給了一個分身其美的來由,即以孝和仁的名義來廢止肉刑。這般操縱,一舉包養網兩得,可謂明智之舉:既斟酌到了緹縈的孝行以及淳于意的前途,讓淳于意僅臨時遭遇皮肉之苦,加上淳于意精曉醫術,不日即可康復;又照料到了諸侯的情感,讓百姓蒼生受害,凸顯帝王恩惠。

文帝立國之初即不只對諸侯王或友或慈,更是力行孝道,以化解宗室之間的權利之爭。是以,文帝起首是用孝道調理宗室外部關系,共治全國,而后才是教誨大眾、移風易俗。至少她已經努力了,可以問心無愧了。到了文帝十三年(前167),淳于意案案發,文帝應用緹縈上書的機遇廢止肉刑,便是將調理宗室關系和教誨諸侯王并惠及大眾合為一體,這亦標志著應用孝道調停宗室關系的目的基礎完成。當然,文帝倚仗與重用劉邦時代的老臣、老將和尊寵優待劉氏宗親及誅諸呂有功列侯的舉動,簡直終文帝之世其他人,而這個人,正是他們口中的那位小姐。也不曾中斷。(102)總之,文帝借淳于意案來和諧家族事務,同時改造科罰軌制,從家事直接跨越到國是,給尚在爭取稀缺高等醫療人才的處所藩王一個措手不及,讓處所藩王包養網完整沒有否決或應對的機遇,敏捷爭奪到了民氣。再則,廢止肉刑是基于緹縈救父的孝行,處置家族之間的紛爭也是文帝身為家長的為孝之德。將國是與家事融會,為歷來傳播鼓吹以孝治全國的文帝在在朝中期進一個步驟博得了政治本錢,穩固了統治基本。

①有關重述法史的需要性、意義及標的目的,拜見楊一凡師長教師的早先研討,代表性結果如楊一凡《重述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思惟史》,《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21年第4期;楊一凡《重述法史與出土法令文獻研討》,載王捷主編《出土文獻與法令史研討》(第九輯),法令出書社,2020;楊一凡《質疑成說,重述法史——四種法史成說修改及法史實際立異之我見》,《東南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9年第6期;楊一凡、陳靈海主編《重述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第一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20。

②(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上),中華書局,1985,第166頁。

③(漢)班固:《漢書·刑法志》,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423頁。

④(漢)司馬遷:《史記·扁鵲倉公傳記》,中華書局,2006,第607頁。

⑤(漢)司馬遷:《史記·孝文本紀》,中華書局,2006,第94頁。

⑥(宋)司馬光編著《資治通鑒·漢紀七》,中華書局,1956,第495頁。

⑦余行邁:《西漢詔獄探析》,《云南師范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1986年第3期。

⑧張忠煒:《“詔獄”辨名》,《史學月刊》2006年第5期。

⑨(元)脫脫等:《宋史·刑法志》,中華書局,2000,第3341頁。

⑩(漢)班固:《漢書·景十三王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770頁。

(11)(宋)張方平:《樂選集》(影印本),商務印書館,1923,第37頁。

(12)黃靜:《西漢“詔獄”與法制》,《河北法學》2015年第7期。

(13)(宋)范曄:《后漢書·桓譚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271頁。

(14)因文帝之時以冬十月為歲首,蒲月可以視為“年中”。

(15)長青:《淳于意》,《山西西醫》1985年第3期。

(16)沈澍農:《〈倉公傳〉中的時光題目蠡測》,中華西醫藥學會醫古文分會成立30周年暨第二十次學術交通會論文,成都,2011年8月。

(17)轉引自何愛華《淳于意生平業績辨證》,《文獻》1988年第2期。

(18)多有學者試圖依據“今慶已逝世十年所,臣意盡三年,年三十九歲”一句來判定淳于意的誕生時光。“年三十九歲”究竟是淳于意三年學成時的年紀,仍是那時的年紀?因“臣意盡三年”與“年三十九歲”之間似有脫文,而語義不清,學界對此無所適從。有學者以為淳于意“年三十九歲”是華文帝十三年時的年紀,由此從公元前167年上推39年,淳于意當生于漢高祖二年,即公元前205年。(拜見林培真《淳于意生卒年和職任考辨》,《中華醫史雜志》1984年第2期。)有學者卻保持華文帝十三年時淳于意是49歲,并援用郭沫若的不雅點,即漢代人書寫三十和四十僅一筆之差(拜見郭沫若《郭沫若選集·汗青編》[第三卷],國民出書社,1984,第448頁),由於《史記》在持久輾轉抄寫經過歷程中很不難發生筆誤,進而斷定淳于意生于公元前215年。此兩種不雅點最具有代表性。(拜見何愛華《淳于意生平業績辨證》,《文獻》1988年第2期。)關于淳于意的卒年有三種不雅點,即公元前150年、公元前140年、公元前134年,無所適從。后來有研討者對何愛華的不雅點加以確定,但沒有非常無力的證據,并以為淳于意答帝詔問應當不止一次,下詔的帝也不止文帝一人,還包含景帝,在景帝下詔之時,淳于意已是古稀之年,他當是卒于景帝末或武帝初的公元前140年前后。(拜見門淑芬《西漢名醫淳于意研討》,碩士學位論文,蘭州年夜學,2012,第10~13頁。)若想真正復原汗青本相,我們仍是應信任司馬遷的記錄,但凡沒有記錄的,除非有直接證據,均為過度想象與解讀。判定淳于意的生卒年對解析淳于意案并沒有直接的助益,故暫且棄捐對這一題目的切磋。

(19)彭衛:《漢代婚姻形狀》,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96、170頁。

(20)何愛華:《淳于意生平業績辨證》,《文獻》1988年第2期。

(21)(漢)班固:《漢書·百官公卿表》,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283~284頁。

(22)(漢)司馬遷:《史記·孝文本紀》,中華書局,2006,第92~93頁。

(23)《漢書》所載文帝除譭謗妖言在二年蒲月。漢初以十月為歲首,故而文帝二年十仲春求賢良樸直婉言極諫者,是在文帝二年蒲月之前,相隔蒲月。

(2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收拾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書社,2006,第9頁。

(25)(漢)班固:《漢書·藝文志》,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589頁。

(26)(漢)班固:《漢書·魏相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954頁。

(27)(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第91~92頁。

(28)(宋)司馬光編著《資治通鑒·漢紀二十》,中華書局,1956,第929頁。

(29)宋潔:《華文帝“除譭謗妖言詔”發覆》,《史學月刊》2014年第3期。

(30)以下所引除零丁標注外,均出自《史記·扁鵲倉公傳記》。

(31)(漢)班固:《漢書·江充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709~710頁。

(32)(漢)司馬遷:《史記·蕭相國世家》,中華書局,2006,第354頁。

(33)(漢)班固:《漢書·趙廣漢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973頁。

(34)閻強樂:《漢代廷尉考論》,碩士學位論文,蘭州年夜學,2018,第95頁。該文第105頁所制“漢代廷尉治獄表”并未囊括淳于意一案。

(35)何愛華:《淳于意生平業績辨證》,《文獻》1988年第2期。

(36)姚海燕:《倉公“坐法當刑”蠡測》,《南京西醫藥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6年第2期。

(37)蘇衛國:《倉公獄事解析——〈史記·倉公傳〉研讀札記》,《實際界》2005年第8期。

(38)范行準:《中國醫學史略》,西醫古籍出書社,1986,第32頁。

(39)何愛華:《淳于意生平業績辨證》,《文獻》1988年第2期。

(40)(漢)司馬遷:《史記·孝文本紀》,中華書局,2006,第93~94頁。

(41)宋杰:《秦漢罪犯押送軌制》,《南都學壇》2009年第6期。

(42)漢代凡被拘捕及關押者均須戴刑具,稱為“系”。景帝初年即命令:“高大哥長,人所尊重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憫惻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漢)班固:《漢書·刑法志》,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426頁。景帝后元三年(前141)下詔:“孕者未乳,當鞠系者,頌系。”所謂“頌系”,即指老小、廢疾和婦女等人犯法可不戴包養網刑具,如淳注曰:“頌者容也,言見寬容,但處曹吏舍,不進狴牢也。”

(43)張履鵬、鄒蘭新:《西華文景時代的食糧生孩子程度芻議》,《古今農業》2015年第2期。

(44)葛劍雄:《西漢生齒地輿》,商務印書館,2014,第62頁。

(45)(漢)班固:《漢書·文帝紀》,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27頁。

(46)(漢)班固:《漢書·晁錯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包養網000,第734~741頁。

(47)(漢)班固:《漢書·晁錯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734~741頁。

(48)(漢)班固:《漢書·文帝紀》,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29頁。

(49)王勇:《中國現代農官軌制》,中國三峽出書社,2009,第2頁。

(50)漢代處所農官有兩類:一是由諸曹直接統屬的農官,如農司馬、漁監、田典、左田、勸田史、勸農史等;二是中心派駐處所的農官,如漆官、橘官、都田嗇夫、都田佐等。拜見郭俊然《出土材料所見漢代處所農官考論》,《昭通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

(51)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上海書店出書社,1994,第56頁。

(52)嚴耕看:《中國處所行政軌制史甲部——秦漢處所行政軌制》,“中研院”汗青說話研討所,1997,第190頁。

(53)王爾春:《漢代宗室題目研討》,博士學位論文,吉林年夜學,2015,第78~80頁。

(54)漢代針對特別人物的犯法停止特別的司法管轄,普通司法機構無權審理。淳于意貴為齊國六百石仕宦,能否享有上請的特權?已有研討指出,在華文帝統治之際,尚未有六百石官員享特別司法管轄之規則,直到黃龍元年(前49年)漢宣帝才下詔:“吏六百石位年夜夫,有罪先請。”(《漢書·宣帝紀》)到東漢建武三年(27年),光武帝下詔:“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后漢書·光武帝紀》)長、相,應為縣長、侯國相。拜見包養程政舉《漢代上請軌制及其樹立的感性基本》,《河南財經政法年夜學學報》2012年第1期。

(55)[日]包養網瀧川資言考據,[日]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據附校補》,上海古籍出書社,1986,第1921頁。

(56)居債(居貸),即以人身勞役向國度了償存款的手腕。拜見張金光《秦制研討》,上海古籍出書社,2011,第553頁。

(57)謝坤:《岳麓秦簡涉倉諸律所見秦倉制考述》,《中國農史》2016年第6期。

(58)(漢)班固:《漢書》,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424頁。

(59)宋杰:《漢代的廷尉獄》,《史學月刊》2008年第1期。

(60)張德美:《秦漢時代詔獄的審理法式》,《河北法學》2018年第5期。

(61)(宋)司馬光編著《資治通鑒·漢紀六》,中華書局,1956,第464頁。

(62)(漢)班固:《漢書·淮南王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700頁。

(63)閻步克:《從〈秩律〉論爭國秦漢間祿次序列的縱向伸展》,《汗青研討》2003年第5期。

(64)張釋之(生卒年代不詳),字季,堵陽(今河南南陽方城)人。文帝時,張釋之捐官出仕為騎郎,十年未得升遷,后經袁盎推舉,任為謁者,因向文帝陳述秦漢興亡之道,而補任為謁者仆射,累遷公車令、中年包養網夜夫、中郎將等職。后升任廷尉,嚴于法律。顯然,張釋之不是元勳團體的同路人,無佈景無資格,同賈誼一樣受文帝承認而獲得選拔,是文帝急于籠絡和倚重的新人,故而文帝支撐其嚴厲法律。“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謹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全國無冤平易近。’”(《漢書·于定國傳》)司馬遷援用《尚書》之語稱贊包養張釋之“不偏不黨,霸道蕩蕩;不黨不偏,霸道便便”(《史記·張釋之馮唐傳記》)。

(65)王健:《華文帝時代的朝政制衡與施政精力》,《咸陽師范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66)薛小林:《華文帝時代的權利構造與政治斗爭——以臣立君為中間的考核》,《南都學壇》2014年第3期。

(67)侯旭東:《西漢御史年夜夫寺地位的變遷:兼論御史年夜夫的職掌》,《中漢文史論叢》2015年第1期。

(68)翟芳:《從〈二年律令〉看黥刑在漢初的應用》,《史學月刊》2010年第6期。

(69)張開國:《華文帝除肉刑的再評價》,《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

(7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收拾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書社,2006,第149頁。

(71)(漢)班固:《漢書·趙廣漢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973頁。

(72)(漢)班固:《漢書·陳萬年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0,第888頁。

(73)張濤譯注《列女傳譯注》,國民出書社,2017,第450頁。

(74)(宋)范曄:《后漢書·馮緄傳》,浙江古籍出書社,200包養網0,第361頁。

(75)(漢)司馬遷:《史記·扁鵲倉公傳記》,中華書局,2006,第607頁。

(76)王澤武:《華文帝“易刑”再考》,《江西社會迷信》2002年第8期。

(77)趙進華、黃濤濤:《華文帝不除宮刑贅說》,載梁安和、徐衛平易近主編《秦漢研討》(第九輯),陜西國民出書社,2015,第122頁。

(78)莊坤成:《張湯研討》,博士學位論文,臺灣中山年夜學,2013,第309~312頁。

(79)(漢)司馬遷:《史記·楚元王世家》,中華書局,2006,第532~534頁。

(80)楊怡、劉鵬:《吳楚七國之亂中的趙王劉遂》,《邯鄲學院學報》2018年第1期。

(81)宋超:《試析劉濞所謂燕王“摶胡世人蕭關”說——兼論漢初趙國與匈奴的關系》,《邯鄲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

(82)一說為東陽郡、吳郡、鄣郡(《漢書·地輿志》記錄為丹陽郡),但對于東陽郡與吳郡,《漢書·地輿志》并無記錄,今有爭議。

(83)(漢)恒寬:《鹽鐵論·錯幣》,陳桐生譯注,中華書局,2015,第53~54頁。

(84)袁禮華、宋愷明:《論華文帝強化皇權的戰略和辦法》,《甘肅社會迷信》2013年第3期。

(85)王瑰:《蜀郡嚴道寶穴與文帝政局探微包養網》,《北京科技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8年第6期。

(86)孫亭玉:《論吳王太子被殺》,《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迷信版)2004年第1期。

(8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收拾小組編著《女。蘭。找一個合適的家庭的姻親可能有點困難,但找到一個比他地位更高、家庭背景更好、知識更豐富的人,簡直就是如虎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書社,2006,第11頁。

(88)馬欣:《戲殺罪的流變研討》,碩士學位論文,武漢年夜學,2017,第9~11頁。

(89)孫亭玉:《論吳王太子被殺》,《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迷信版)2004年第1期。

(90)張鶴耀:《從漢初政局看文帝幾杖安全國》,《中國社會迷信報》2015年1月21日。

(91)(宋)張栻:《張栻集》(二),岳麓書社,2009,第637~638頁。

(92)劉敏:《簡論吳王劉濞之反》,《南開學報》1994年第1期。

(93)張福運:《西漢吳楚七國之亂緣由辨析》,《人文雜志》2003年第5期。

(94)(漢)司馬遷:《史記·吳王濞傳記》,中華書局,2006,第616頁。

(95)方旭玲、疏仁華:《政治視野下的皖南銅業成長——以西漢後期為例》,《銅陵學院學報》2017年第5期。

(98)[美]黃仁宇:《赫遜河畔談中國汗青》(第2版),生涯·唸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第22頁。

(97)王子今:《漢代“亡人”“流平易近”意向與江南地域的經濟文明提高》,《湖南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07年第5期。

(98)(漢)荀悅:《漢紀》,中華書局,2002,第136頁。

(99)白坤:《“緹縈救父”新考》,載武漢年夜學汗青學院主編《珞珈史苑》(2014年卷),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15。

(100)張向陽:《緹縈若何能救父——漢皇帝的軟實力》,《文史常識》2017年第8期;張向陽:《〈包養網史記·倉公傳記〉探微:廢止肉刑與齊文王之逝世》,《中漢文史論叢》2018年第1期。

(101)有關淳于意的生平先容,拜見楊源哲、沈瑋瑋《被疏忽的配角:重識緹縈之父淳于意》,《中西法令傳統》2021年第4期。

(102)高敏:《論華文帝》,《史學月刊》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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