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起源

前言

台灣病媒防治業,源自於日據時代之白蟻防治業。台灣位處高溫多濕地帶,而日式房舍多以木板建造,易受白蟻之侵擾為患,白蟻防治業者乃應運而生。及至越戰時期,來台渡假美軍指定之旅館、餐廳、酒吧嚴格要求防治蟑螂。於是部分的白蟻防治業者,結合台灣省農業試驗所之昆蟲專家,開始從事蟑螂之專業防治。越戰結束後,適值台灣經濟起飛,居民生活水準提昇,環境害蟲之防治日殷,更講究專業分工,民營之病媒防治業乃應運誕生。

一、台灣病媒防治業之濫觴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971年,邀請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病媒管制顧問周欽賢博士回國開辦第一屆病媒管制人員訓練班。參訓人員雖然都是台北市政府人員,但受訓後,有些人員開始到民間為消費者服務。1972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給予獎學金,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前往新加坡受訓,回國後研訂「台北市病媒管制辦法」提出病媒防治民營化構想,送台北市議會審議。迨1974年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環境衛生害蟲驅除業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1975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並配合辦理民營病媒防治業訓練班,是為我國病媒防治業管理之濫觴。

二、病媒防治業管理之立法

1976年台北市議會通過『台北市病媒管制辦法』,率先推行地方政府立法。1982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環境保護局,制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環境衛生害蟲驅除業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始正式將病媒防治業納入規範,由中央以行政命令統籌管理。1985年行政院發布『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次年衛生署環境保護局開辦全國性『病媒防治業訓練班』,分為病媒防治管理員與技術員,學、術科考試及格發給結業證書。1986年爭取得經濟部、內政部將「病媒防治業」納入職業分類及人民團體管理。1987年衛生署環境保護局改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88年台北市病媒防治業者首先成立商業同業公會,其後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台北縣、桃園縣、彰化縣同業公會亦相繼成立。199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立法,公佈『環境用藥管理法』;1998年又陸續公佈『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及『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病媒防治業之管理歷經二十多年之沿革,至此已臻周延完整,立法後已有具體罰則,可有效執行取締非法,保障合法正派經營業者。

三、政府管理病媒防治業之相關規定

病媒防治業者應遵守下列相關規定:

  1. 應向當地環境保護局申請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環境用藥管理法)。
  2. 病媒防治業者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管理法)。
  3.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保機關及病媒防治業者為限(環境用藥管理法)。
  4. 環境用藥之使用數量應按月記錄,保存三年備查(環境用藥管理法)。
  5. 環境用藥廢容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清除處理(環境用藥管理法)。
  6. 登載或宣播廣告應事前送審,不得有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環境用藥管理法)。
  7. 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8.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每年至少健康檢查一次,紀錄保存十年備查(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9. 病媒防治業所使用之藥品,以經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之環境用藥為限(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0. 營業場所放置之特殊環境用藥總量不超過一千公升,並設專用置放場所或專橱(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1. 病媒防治業者應具備之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2.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徵得客戶書面同意(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3. 病媒防治業施工前應製作『施工計畫書』送達客戶;並於營業場所留存備份,以供查核(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4. 病媒防治業施工時,應於施工現場設立明顯施工告示(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5. 病媒防治業施工後,應製作病媒防治施工紀錄,保存三年備查(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6.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再經48小時專業訓練,學科、術科考試及格,領有合格證書者(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17. 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全職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至少一人,並向當地環境保護局申請核定(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18. 在職之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拒絕在職訓練(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19. 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必須繳交訓練費用(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20. 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21.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罰鍰(環境用藥管理法)。

四、病媒防治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功能

臺灣地區登記有案之病媒防治業有1287家,多集中於都會區,以新北市294家最多,台中市214家次之,其他依序為台北市198家、高雄市172家、桃園市88家、台南市80家、彰化縣39家、新竹市38家、新竹縣22家、基隆市20家、南投縣19家、嘉義市16家、屏東縣14家、雲林縣13家、宜蘭縣13家、花蓮縣12家、苗栗縣11家、台東縣10家、嘉義縣8家、澎湖縣和金門縣各3家;並分別成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等九個病媒防治業商業同業公會。病媒防治業商業同業公會,為病媒防治業者自行組織之民間團體,其功能如下:

  1. 扮演病媒防治業者與政府主管機關之橋樑,協助政府宣達政令,同時整合同業意見,反映業者心聲。
  2. 協調同業步調,排解同業紛爭,發揮專業仲裁功能。
  3. 協助專業訓練,培育專業人才。
  4. 協助推廣病媒防治社會宣導,提供病媒防治最新資訊,服務消費大眾,建立病媒防治業良好專業社會形象。
  5. 舉辦專業研討會,探求病媒防治新知,帶領同業共同成長。
  6. 發動會員協助政府管制病媒,災後消毒,奉獻專業,服務人群。

五、臺灣病媒防治業者之現況

為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於中華民國86年11月10日制定環境用藥管理法並公告實施,105年12月7日將部分條文重新修定。環境用藥管理法主要是規範環境用藥之製造、管理、販賣、使用及病媒防治業者,加強病媒防治業專業化及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病媒防治業確曾有一段輝煌的黃金時段。惟近幾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就業不易,再加上市場對病媒防治之需求日殷,於是許多業者紛紛投入病媒防治的市場。迄目前為止已有1287家業者,有專營病媒防治業者、有病媒防治兼清潔業者、有物業管理兼病媒防治業者,彼此銷價競爭,收益降低,難以改善經營規模及留住資深技術人員。政府『環境用藥管理法』立法管理之後,在便民服務考量之下,病媒防治業管理對專業人員之認定採從寬規定,業者只要有一人接受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的『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訓練,學科術科測驗及格,取得病媒防治專責人員資格,即可從事病媒防治業務,但現場常有未經正規訓練之人員參與實作,於是部份病媒防治業者為了節省開支,僱請臨時工、清潔工施工,只要會噴霧器操作,即上陣噴灑藥劑,不重視專業施工品質,於是劣幣驅逐良幣,如此惡性循環,是為當今臺灣病媒防治業之隱憂。環保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乃委託訓練機構辦理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及再訓練相關業務,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強化現場施工人員充分之專業訓練再上場噴藥,某種程度改善了以往藥劑亂噴亂用,造成的嚴重的環境污染與害蟲抗藥性問題。

六、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之功能

至於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則是結合產、官、學、研、消費者所成立之非營利公益團體,於1991年成立,三十多年來業績斐然,略舉如下:

  1. 發行『環境有害生物防治通訊』及印行病媒防治專業書籍,介紹病媒防治新知及實務,提供國內外最新病媒防治相關資訊。
  2. 舉辦病媒防治技術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演講,切磋病媒防治最新技術。
  3. 協助各界鑑定環境蟲鼠,研究解決蟲鼠為患,建立本土病媒防治專業技術。
  4. 整合國內環境有害生物防治,主辦或參與兩岸及國際各類病媒防治相關研討會。
  5. 舉辦各種病媒防治相關公益活動。
  6. 舉辦各種病媒防治相關議題之課程、講座。
  7. 接受政府單位委託辦理多項計畫。
  8. 接受環保署環訓所委託編修環保證照訓練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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