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Menu
  • 關於協會
  • 聊聊工藝
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

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章程

Posted on 2021-11-212021-1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國際學術交流並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有關政令之推行及從事環境有害生物防治之事務。
二、促進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研究。
三、舉辦學術演講、技術訓練及討論會。
四、發行會誌及其他有關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刊物。
五、參加國際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會議,並經常與國外相關協會技術交流。
六、辦理其他有關環境有害生物防治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對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有興趣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二、團體會員:凡與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有關之團體,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團體會員得派一人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   會員五人推荐,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總數十分之一為限。

四、預備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得為預備會員。
五、永久會員:已入會者,一次繳交十年度之常年會費,得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總數四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
  3.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4.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6.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7. 有繳納本會常年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二) 團體會員:

  1. 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3.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5.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 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三) 榮譽會員:

  1.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3.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4. 免交入會費及年會費。

 (四) 預備會員:

  1.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3.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5.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 有繳納本會常年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五)永久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
  3.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4.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6.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7. 有繳納本會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監事為監察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書、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經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應於入會時繳納):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預備會員或具學生身份者會費: 新台幣伍佰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預備會員或具學生身份者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2. 團體會員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3. 永久會員會費:一次繳交十年度之常年會費者。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二條: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預備會員於本會會計年度過半尚不繳納常年會費時,得停發本會書刊,以後補繳時,再行補發。

第三十三條: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一年以上者,停止其一切權利。但補繳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三十四條: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三年以上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發佈留言 取消回覆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近期文章

  • 歷年重要事蹟
  • 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章程
  • 使命與任務
  • 成立起源

近期留言

    彙整

    • 2021 年 11 月

    分類

    • 關於協會

    其他操作

    • 登入
    • 訂閱網站內容的資訊提供
    • 訂閱留言的資訊提供
    • WordPress.org 台灣繁體中文
    ©2022 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 | WordPress Theme by Superbthemes.com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 包養 包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