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環境有害生物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國際學術交流並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有關政令之推行及從事環境有害生物防治之事務。
二、促進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研究。
三、舉辦學術演講、技術訓練及討論會。
四、發行會誌及其他有關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刊物。
五、參加國際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會議,並經常與國外相關協會技術交流。
六、辦理其他有關環境有害生物防治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對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有興趣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二、團體會員:凡與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有關之團體,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團體會員得派一人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環境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   會員五人推荐,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總數十分之一為限。

四、預備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得為預備會員。
五、永久會員:已入會者,一次繳交十年度之常年會費,得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總數四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
  3.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4.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6.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7. 有繳納本會常年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二) 團體會員:

  1. 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3.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5.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 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三) 榮譽會員:

  1.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3.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4. 免交入會費及年會費。

 (四) 預備會員:

  1.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3.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5.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 有繳納本會常年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五)永久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提案權。
  2. 有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
  3. 有享受本會贈送會誌之權利。
  4. 有享受優待訂購本會各種書刊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6.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7. 有繳納本會各項活動費用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監事為監察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書、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經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應於入會時繳納):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預備會員或具學生身份者會費: 新台幣伍佰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預備會員或具學生身份者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2. 團體會員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3. 永久會員會費:一次繳交十年度之常年會費者。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二條: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預備會員於本會會計年度過半尚不繳納常年會費時,得停發本會書刊,以後補繳時,再行補發。

第三十三條: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一年以上者,停止其一切權利。但補繳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三十四條: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三年以上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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